?以下幾點可以幫您判斷滅火器何時應報廢:??1、滅火器、貯氣瓶外表和螺紋部位發生影響強度和安全的嚴重銹蝕的(筒體外表面漆皮大面積脫落,銹蝕面積等于或大于筒體外表面積三分之一者);就如何履行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如何撲救初期火災、如何使用滅火器和消火栓、如何正確撥打火災報警電話、如何逃生自救,白宇君也進行了重點培訓和講解。
??2、由于使用不當(如嚴重磕碰),筒體嚴重變形的;
??3、經水壓試驗有泄漏的(不允許補焊);
??4、水壓試驗后筒體變形率等于或大于6%的;
??5、內扣式器頭沒有(或未安裝)卸氣螺釘和固定螺釘的;
??6、結構不合理的(如筒體平底的,儲氣瓶外置而進氣管從筒體進入筒身內部的干粉滅火器);
??7、省級消防部門明令禁止銷售、維修和使用的;
??8、沒有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廠家生產的,以及無生產廠家名稱和出廠年月的。
??9、手輪式閥門的二氧化碳滅火器,必須更換壓把式閥門;
??滅火劑量大于等于4kg的滅火器,應更換帶間歇噴射機構的器頭或增裝噴槍。無法更換的應報廢。
目前沒有專門的回收機構,一般是生產銷售廠家代為回收。”李先生說,廢舊滅火器應由具有維修資質的單位派出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處理,但目前的回收工作卻屬于生產廠家的自主行為,國家沒有這方面的硬性規定,只出臺了報廢回收的技術指導規范。
據悉,報廢滅火器再利用的價值很小,只能按廢鐵價格回收,除了企業單位按規定報廢滅火器外,一般小用戶就是直接將廢舊滅火器賣給了廢品站,廢品站成了廢舊滅火器的回收“主力”。
消防部門也提醒,滅火器報廢是一項專業性較強、危險性較大的工作。其報廢程序包括泄壓、拆卸、滅火劑的回收、在筒體上打孔等解體處理和帶壓操作,需由具有維修資質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一旦遇到答案是“否”的情況,請立刻放下手中的滅火器,快速逃離火災現場,撥打火災報警電話,尋求專業人員的幫助。沒有拔掉安全栓,沒有完全泄壓就進行其他操作的,容易造成不必要的安全事故。
干粉滅火器適用范圍1、適用于撲救燃液體及氣體的初起火災,也可撲救帶電設備的火災,其中MFZ/ABC型還可用于撲救燃固體的火災。廣泛應用于油田、油庫、工廠、商店、配電室等場所,是預防火災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必備消防裝備。干粉型滅火器,通常情況abc型干粉滅火器可以撲救abcdef類型的火災,bc型干粉滅火器可以撲救bcef類火災2。
2、使用溫度范圍為:-20℃~+55℃。
干粉滅火器維護與保養1、本產品系壓力容器,保管和運輸中防止碰撞。
2、因掛放在通風、干燥處,存放溫度為了-10℃~+45℃。
3、各連接件必須擰緊。
4、定期檢查,發現壓力表指針低于綠色時應及時補充滅火劑的驅動氣體。
化學抑制作用燃燒過程是一個連鎖反應過程,OH?和H?中的“?”是維持燃燒連鎖反應的關鍵自由基,它們具有很高的能量,非常活潑,而使用壽命卻很短,一經生成,立即引發下一步反應,生成更多的自由基,使燃燒過程得以延續且不斷擴大。干粉滅火劑的滅火組分是燃燒的非活性物質,當把干粉滅火劑加入到燃燒區與火焰混合后,干粉粉末與火焰中的自由基接觸時,捕獲0H?和H?,自由基被瞬時吸附在粉末表面。當大量的粉末以霧狀形式噴向火焰時,火中的自由基被大量吸附和轉化,使自由基數量急劇減少,致使燃燒反應鏈中斷,終使火焰熄滅(二)隔離作用干粉滅火系統噴出的固體粉末覆蓋在燃燒物表面,構成阻礙燃燒的隔離層。特別是當粉末覆蓋達到一定厚度時,還可以起到防止復燃的作用。滅火器是撲滅火災的“尖兵”,而非接受監督檢查的“儀仗隊”,滅火器不是“花瓶”,不是想放哪就放哪,法律法規對滅火器的擺放是有明確規定的。(三)冷卻與窒息作用 干粉滅火劑在動力氣體的推動下噴向燃燒區進行滅火時,干粉滅火劑的基料在火焰高溫作用下,將會發生一系列分解反應,鈉鹽和鉀鹽干粉在燃燒區吸收部分熱量,并放出水蒸氣和二氧化碳氣體,起到冷卻和稀釋可燃氣體的作用。磷酸鹽等化合物還具有導致炭化的作用,它附著于著火固體表面可炭化,碳化物是熱的不良導體,可使燃燒過程變得緩慢,使火焰的溫度降低。
手提式滅火器的數量要求SOLAS公約II-2章關于手提式滅火器的zhui低配備要求,特別注意核查下列處所中滅火器數量滿足公約zhui低要求:
1.起居處所、服務處所和控制站:
每層甲板至少設2具;每一廚房內至少設1具;對于≥1000GT的船舶至少設5具。
2.機器處所:
(1)設有燃油鍋爐或燃油裝置的A類機器處所:每一鍋爐艙的每一生火處所和部分燃油裝置所在的每一處所至少設泡沫型滅火器2具。
(2) 功率不小于375kW的汽輪機處所:任何一點到達1具滅火器的步行距離不大于10m,且每一個處所內至少設2具泡沫型滅火器。如果該處所按“設有燃油鍋爐或燃油裝置的A類機器處所”要求配置滅火器,則可不再要求此項規定。
(3)設有內燃機的A類機器處所:任何一點到達1具滅火器的步行距離≤10m,且每一個處所內至少設2具。
(4) A類機器處所以外的其他機器處所:貨油艙前方的每一個機器處所內設1具;認為存在shi火危險的其他機器處所應設有主管機關認為足夠的數量。
3.車輛處所、特種處所和滾裝處所:
在裝載車輛的每個貨艙或艙室的每層車輛甲板兩側應配備足夠數量且相互間距≤20m,且通往此類處所的每一入口至少設1具。
4.載運危險貨物的裝貨處所應配備總容量至少為12kg干粉或與其等效的手提式滅火器。
設置及安裝要求1.滅火器應設置在位置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2.對有視線障礙的滅火器設置點,應設置指示其位置的發光標志。
3.滅火器的擺放應穩固,其銘牌應朝外。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滅火器箱內或掛鉤、托架上,其頂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大于1.50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滅火器箱不得上鎖。
4.滅火器不宜設置在潮濕或強腐蝕性的地點。當必須設置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滅火器設置在室外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
5.滅火器不得設置在超出其使用溫度范圍的地點。
6.掛鉤、托架安裝后,能夠承受5倍的手提式滅火器(當5倍的手提式滅火器質量小于45kg時,按45kg計)的靜載荷,承載5min后,不出現松動、脫落、斷裂和明顯變形等現象。